(李思科 张荣)近日,秦都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竞业限制案件,邀请了民建秦都区基层委员会20名企业家到庭观摩旁听。
原告黄某入职被告咸阳某光伏企业任组件生产工艺负责人,所从事的工作掌握着光伏组件研发相关技术秘密,其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根据黄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收入和工作年限,其为接触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黄某在辞职后,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继而以派遣方式前往同行竞争企业履职,负责后勤协调保证、在职劳务人员的现场工作管理协调,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该案中,黄某作为知悉相关技术秘密的工艺经理,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虽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却被派遣给同行竞争企业。庭审中,法官充分听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意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认定黄某应承担商业秘密之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依约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庭审是最生动的法治课堂,案件是最鲜活的普法教材。庭审结束后,法官积极听取了旁听企业家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就商业秘密之竞业限制条款的设置及相关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宣讲,提高企业的法治意识。
秦都法院始终坚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助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后他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广泛接受全社会监督,拓宽以案释法覆盖面,积极组织庭审观摩、普法宣讲等活动,以更加丰富和直观的方式传播法律知识,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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