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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盗窃案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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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科 张荣)近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王某某一直没有正式的工作,2022年四月份开始在丰泽园小区当保安,发现很多车主晚上忘记锁车门,自己又喜欢抽烟,想着能省一些烟钱,便萌生了盗窃的念头。2023年1月19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一个人值夜班,闲来无事在街上逛,就沿环城路采用随机“拉车门”的方式,在没有上锁的车内盗窃车主的烟酒等贵重物品。一直走到在某餐馆门前停车位上,王某某拉开了一辆白色越野车的车门,盗走了车主两箱茅台酒和两箱五粮液,五条中华香烟。2023年2月27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采取同样方式,在华龙车站桥北侧路边的停车位上,拉开一辆黑色奥迪的车门,将该车内盗走五箱白酒,四条中华香烟盗出,放在路边,又返回丰泽园小区,将自己的摩托车骑来,把盗窃的物品用摩托车带着经西河女子楼、丰阳塔、北新街,卜吉河桥、城区二中进入滨河南路拿回家中。前前后后,王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盗窃四次,盗窃总价值111200.7元。王某某将自己盗窃物品均放在家中,烟基本自己吸食了。公安机关将其家中赃物追回,返还被害人。

王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四次金额共111200.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经山阳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供稿人: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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