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影《第二十条》的热映、“正当防卫”这个词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但是很多人把互相斗殴也认为是正当防卫,产生了很多分歧,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如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界分相互斗殴行为和正当防卫,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的适用规则。
2024年5月14日10时许,村民张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在门前发生争吵,后双方家属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之子)、李某甲(李某之子)及其兄弟,三人搂抱着翻倒地上,张某甲将李某甲左耳咬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伤情属轻伤。
在这个案件中,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发时,受害方二人共同殴打被告人,被告人张某甲一人为了抵御被害方二人的侵害,从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显而易见,传统观念中的互殴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正当防卫行为中也有可能存在伤害的故意,因此我们不应将是否存在伤害的故意作为区分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的关键。相反,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能够起到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和弘扬公平正义的作用。我们必须在实践中摒弃“互殴和防卫是互斥关系”的错误观点,在案件中对“相互斗殴行为”的认定应当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将正当防卫的认定回归到法定的基本框架内,结合案情和证据进行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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