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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李鸿斌:浅析正当防卫与互殴如何判定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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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影《第二十条》的热映、“正当防卫”这个词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但是很多人把互相斗殴也认为是正当防卫,产生了很多分歧,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如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界分相互斗殴行为和正当防卫,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的适用规则。

2024年5月14日10时许,村民张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在门前发生争吵,后双方家属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之子)、李某甲(李某之子)及其兄弟,三人搂抱着翻倒地上,张某甲将李某甲左耳咬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伤情属轻伤。

在这个案件中,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发时,受害方二人共同殴打被告人,被告人张某甲一人为了抵御被害方二人的侵害,从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案情,可以知道本案属于相互斗殴。所谓相互斗殴并非是规范的法律用语,“互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而且由于通常情况下互殴与防卫存在行为模式上的相似性,在司法文件或刑法学研究的过程中通常会明确强调互殴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传统理论认为互殴行为是指参与者在伤害故意的支配下所实施的互相伤害的行为,其中行为人是否存在伤害的故意通常是判断的关键,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诸如“对打就是互殴”“还手就是互殴”“击打次数应当相当”等认识。本案中,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两家人在案发前就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案发时更是双方相互争吵,殴斗,属于互相斗殴,这种出于相互斗殴目的所采取的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行为的目的不具有防卫的意图,不具有正当性。此时虽然被害人一方有两人在共同殴打本案的被告人,本案中被告人一方处于劣势地位,但因其行为目的的非正当性阻却了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显而易见,传统观念中的互殴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正当防卫行为中也有可能存在伤害的故意,因此我们不应将是否存在伤害的故意作为区分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的关键。相反,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能够起到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和弘扬公平正义的作用。我们必须在实践中摒弃“互殴和防卫是互斥关系”的错误观点,在案件中对“相互斗殴行为”的认定应当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将正当防卫的认定回归到法定的基本框架内,结合案情和证据进行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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