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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检察:对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思考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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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工作一直以来是检务实践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未成年人作为其中一个特殊的主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我国的未成年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治理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门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求做到打击犯罪,更要做到教育挽救。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逐渐开放,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审查逮捕案件不仅数量日益增多,同时办理难度也不断增大。如何能在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工作中做到将惩治与预防相结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类型集中

近年来,虽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但就其犯罪性质来看仍相对比较集中。首先是侵犯财产类性质的犯罪*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但又无经济来源支撑,从小偷小摸走向了犯罪。其次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类型的犯罪,未成年人处在青春懵懂时期,对周围事物有很强烈的认知欲望,但他们缺少分辨是非的能力和自制力,往往易冲动,无所顾忌的与他人打架斗殴,更有甚者持刀相向,造成严重后果。在检务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

(二)犯罪动机单纯

相较于成年人犯罪而言,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往往比较单纯,他们大多是为了获取物质享受,或者是受到内心好奇心的驱使,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与满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多为团伙作案

大多数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往往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更喜欢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容易形成群体。一些难以重返校园的辍学生对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期望值下降,游离于学校与家庭之间,浪迹社会,更易聚合在一起。由于青少年经验少、能力差,他们结伙作案可以互相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恐惧感与孤独感。

(四)侵害对象特定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作案时往往会以同学、亲友等为侵害对象,而且会利用比较熟悉的环境来作案,因为他们的社会经验少、接触的社会面窄,对周围的人或环境比较熟悉,而且在案发之后,一些受害人往往会由于亲友关系,对未成年人不予追究,这种纵容往往会使未成年人存在侥幸心理,让他们认识不到法律后果的严重性,为他们再次犯罪留下隐患。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说,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法律的规定,贯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的把握是比较好的,但在实践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立法上的不足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体系尚未形成,办理未成年人审查批捕案件的依据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高检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比如社会调查、有条件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但仍规定的太过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这些规定在用语上的模糊表达也导致对未成年人的批捕工作没有统一标准,隐藏在其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二)存在“构罪即捕”的现象

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中,除了无罪不捕和疑罪不捕之外,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都处于捕与不捕的边缘,即有无逮捕必要成为一个焦点。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虽然与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素质参差不齐有关,但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践中逮捕率往往与公安机关的考核工作相挂钩,加之检察人员在短短七天内很难做到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因此也就很难做出不捕的风险评估,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我们不得不对未成年人采取逮捕措施,以*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较普遍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这项规定旨在杜绝刑讯逼供等行为,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有些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家属外出务工,或者对未成年人放弃等种种原因在讯问时不愿意到场的情况,检察人员在短短的7天内,既要与家长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又要在审理期限内审结案件,对于办案人员来说是不小的挑战。再如,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阶段的律师介入制度,有的未成年人由于没有监护人,而且自身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程序上的缺失,对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阻碍。

(四)执法理念落后于制度建设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出了许多特殊的规定,但在办案实践中,一些检察人员仍固守旧观念,套用成年人标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简单、粗暴,也不积极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执法理念远远落后于法律制度的建设。

三、如何做好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的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我们应该对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提高认识、严肃对待。在审查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应当注意在办案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树立慎捕理念。对此,笔者谈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细化、统一逮捕标准和条件

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规定,但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不理想。归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立法的不足,对一些制度的设计过于理想化,欠缺制度与实践的结合,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捉襟见肘的尴尬与困境。针对这一问题,地方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在结合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前提下,在自身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一些细化、统一的标准,使检察机关进行审查逮捕工作时有法可依,真正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具体工作中的细节问题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检察机关履行保护犯罪嫌疑人权益责任的重要方面,这一工作不是大刀阔斧的“一刀切”,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必须注重每个案件的细节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首先,年龄是判断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之一,所以着重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处于14周岁、16周岁及18周岁的界限便尤为重要。其次,要注重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以及社会活动等情况的审查,既可以为办理案件提供参考,便于办案人员在提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掌握其心理状态,及时对其开展教育、感化和挽救,同时有利于检察人员在*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是否有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必要。*后,在办理案件中,要注意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的条件: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是否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是否属于从犯或胁从犯;是否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等等。这些办理案件中的细节问题看似十分简单,但在实践中却往往*容易被办案人员忽略,而这些细节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提高对它们的认识,同时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人员的沟通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应当注意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关于犯罪情节、逮捕的必要、判刑的必要等进行适当的讨论,也可以就相似案件的处理情况交换意见,灵活运用强制措施,避免措施不当造成未成年人的身心受到伤害和再次堕落。同时,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要积极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和学校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看法,要求他们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大程度的保障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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