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常言道:“无酒不成席”,饮酒已经成为千百年来人们亲友聚会、工作应酬中联络感情、加强沟通的常见方式,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活跃气氛的正常社交行为,但若饮酒过量、处置失当,原本热闹的相聚,也可能酿成悲剧,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许某与曹某、王某、何某、钟某一同在曹某的店内喝酒。聚餐结束后,许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许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3.8mg/100ml。事发后,许某的父母、妻儿将共同饮酒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万元。
法院审理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许某酒后骑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曹某、王某、何某对许某的过量饮酒即酒后驾车负有提醒注意照顾义务,按照人之常情推断,不排除在饮酒结束后许某驾车前,曹某、王某、何某有过劝阻许某驾车的行为。但在当时许某严重醉酒的前提下,曹某、王某、何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应有比常人更高的注意照顾义务,譬如可通知许某的家属到场护送许某回家、或者在许某不驾车的前提下护送其回家乃至报警。
因许某醉酒驾车致交通事故死亡应负主要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及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许某承担85%的责任,被告曹某、王某、何某、钟某承担15%的责任。
综上,石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四被告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支付许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6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少年丧父实乃人生三大不幸,许某因酒后驾车致交通事故死亡,实为惋惜,但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法官提醒
他人醉酒时,共同饮酒人应尽到注意照顾义务
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该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在共同饮酒时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神志不清或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或及时送往就医并及时通知其亲友。
二是帮扶、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对于那些醉酒可能会危及其自身安全的共饮人应当相互关照,给予最大限度的帮扶,应当亲自照顾或安全送达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管理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作者:李红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