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感谢你们让我的养老金‘回来兰’,我一直‘难活’的起不来,这是我的救命钱,这下我安心了。”看到养老金款项已到位,年近八旬的窦老汉激动地对前来回访的检察官说。
2022年,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发现长期卧病在床的社区矫正对象窦某因养老金被停发导致生活困难,仅靠乡政府临时救济等帮扶措施维持基本生活。掌握这一情况后,检察人员及时对窦某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抚,告知对其当前生活难关会进行核实解决,让其安心养病,依法接受社区矫正。随后检察人员通过社区矫正工作翻阅了相关政策规定和法律依据,走访县养老中心和乡政府,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后,邀请人民监督员,与当地政府、社区矫正执行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工作人员召开座谈会。
原来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以窦某为服刑人员为由,停发了他的养老金。座谈中,大家共同学习探讨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规定,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终与会人员达成共识:窦某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应当恢复养老保险待遇并予以补发。通过检察官的主观能动履职,圆满解决了窦某的后顾之忧,助其修复了社会关系,自觉自愿安心接受社区矫正。
作者: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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