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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法院创新出台“预惩戒”制度 刚柔并济破解执行难题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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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科 张荣)“感谢洛南法院的执行法官们,四年时间了,我以为这些钱就这么打水漂了……”申请人张某某领取执行款时激动的说。

“老张啊,这是你的焦心事,也是我们的份内事,事情解决了就好。”执行法官贴心地说。

——这一幕是洛南法院运用“预惩戒措施”取得良好效果的再现。洛南法院出台并实施《民事执行预惩戒措施实施办法(试行)》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践的又一提升和创新,运用“预罚款、预拘留”等预惩戒措施是司法实践的大胆探索和尝试。

“协助难”难题难破解 “消极对抗”困扰执行工作

洛南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曾屡屡遇到这样的情形,例如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乔某某在陕西某公司有工程款未收回, 2019年洛南法院向陕西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陕西某公司能够协助将付给乔某某的工程款予以扣留,待付款时予以提取。期间,执行法官多次赴西安联系陕西某公司要求其能履行协助义务,但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称发包方未给其公司全部结算欠款,公司不能履行协助义务,给案件的推进造成极大困扰。

与此同时另一起执行案件同样受阻,申请执行人洛南县某超市与被执行人郭某某买卖合同案件执行中,洛南法院多次督促郭某某能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多次督促下,郭某某迫于压力出具了限期履行付款保证书,但在保证期届满后,郭某某称其遇到生活困难,难以履行付款义务。

这样的事例在执行案件中屡见不鲜,严重困扰着执行工作,下功夫解决已刻不容缓……

立足实践总结经验 探索出台“好制度”

近年来,洛南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法院部署要求,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下大气力抓实公正与效率,更加注重能动执行,在充分实践和研判基础上,于2023年7月13日出台了《洛南县人民法院民事执行预惩戒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洛南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践而制定,共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三部分十六条,分别对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主题、适用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这一创新做法为破解执行难题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司法供给,是保障当事人实现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既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体现,又是警醒、警示、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的“利剑”。

创新举措破难题 两起案件皆化解

2023年6月9日,洛南法院向张某某申请执行的案件涉及的发包方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发包方已把大部分工程款给该公司结算了,只下欠一小部分,法院认为该公司以发包方未结算拒不协助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洛南法院向陕西某公司发出“预罚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履行协助义务,否则对其罚款20万元。陕西某公司在收到“预罚款通知书”后,认识到未积极协助执行的后果的严重性,在发出通知书的第3天便将应付给乔某某的10万元工程款打入洛南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洛南法院将案款全额兑付申请执行人,该案至此执行完毕。我们才看到了开头的那一幕。

同日,经法院核实郭某某称生活困难的情形并不存在,洛南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郭某某发出“预拘留决定书”,令其在五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预拘留决定震慑作用下,郭某某当日便主动联系执行干警履行了义务。

自2023年7月13日该办法实施以来,洛南法院已先后发出预拘留决定书8份,预罚款决定书13份,预纳入失信决定书15份,预限制消费决定书21份,在采取上述“预惩戒”措施后,先后有19件执行案件得以实质化解结案。下一步,洛南法院将持续深入推进该《办法》的深度应用,用足用活“办法”,做到“应发尽发”,把制度用好、落实好,努力实现执行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推动洛南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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