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2023年3月28日,原告磨某某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经佳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线上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微信等账户,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一直联系不到被执行人王某某,遂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列入悬赏名单。后申请执行人磨某某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踪迹,及时与执行干警联系,执行干警迅速出动,赶赴神木市大柳塔镇永红车站附
法官寄语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义务人不可心存侥幸,逃避执行、拖延执行均不可取,积极主动履行才是正道。(陕西佳县法院冯苗青 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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