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7月5日,山阳检察院*参与调解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朱某某当场表示认罪伏法,并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该案由山阳法院主持,并邀请了司法局、城关街办西河村委会有关负责同志一同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被告朱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愿尽*大努力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但自己因身患疾病、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目前只能承担部分生态损害赔偿金,并提供了相关病例、村委会证明等材料。承办检察官围绕该案生态赔偿问题,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认为尽管被告无力支付全部赔偿费用,但调解协议不能减免诉讼请求载明的民事责任,将寻找合理解决办法予以替代,与会代表纷纷发表意见,*终形成了让朱某某以“以劳代偿”方式承担剩余赔偿金的解决方案,城关街办与西河村委会同意与被告朱某某签订“以劳代偿”协议,在村上从事防火护林、防汛防滑、环境整治等工作,按照公益岗位进行管理考勤,每月每周向县司法局汇报工作情况、定期参加劳动改造,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将做好联合监督、定期抽查工作。各方经过充分的讨论,*终形成上述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该案是山阳检察院*以调解方式办结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朱某某以“以劳代偿”方式履行相应的民事责任,不仅达到对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目的,让生态“破坏者”成为“保护者”,又充分彰显了法律温情、检察温情,也为今后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良好经验。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 陈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