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成八大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证据指的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记录、文件、邮件、聊天记录等信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刑事案件中,例如电信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侵犯个人隐私等案件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电子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该如何审查认定呢?在刑事案件中,我们对于收集来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时,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具体从以下几点来进行:
1.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客观真实。以科学的方法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客观存在,排除电子证据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证据的真实性主要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就形式来说,电子证据以光学、电磁等形式储存在各种存贮器中,虽然不能直接为人所感知,但可借助一定的设备使它为人所认识,因而电子证据的存在形式无疑是客观真实的。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审查,通常围绕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对象、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各个环节进行审查,明确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可靠,从而确保证据来源的客观真实性。
3.审查电子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一般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的判断不是立法上能解决的问题,而只能由法官根据经验法则、生活常识、直观判断和逻辑标准予以进行。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判定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程度,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所提出的电子证据欲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二是该事实是否是案件中的实质问题;三是所提出的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多大实质意义。一般说来,某一电子证据对案件争议问题具有实质性意义,即能确定或否定某一案件事实存在,则法庭会认定该证据具有足够的关联性。总之,结合其他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的原则下进行电子证据的审查,审查他们之间是否完全吻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环环相扣、相互印证,使得电子证据更有说服力。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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