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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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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成八大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证据指的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记录、文件、邮件、聊天记录等信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刑事案件中,例如电信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侵犯个人隐私等案件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电子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该如何审查认定呢?在刑事案件中,我们对于收集来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时,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具体从以下几点来进行:

1.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客观真实。以科学的方法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客观存在,排除电子证据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证据的真实性主要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就形式来说,电子证据以光学、电磁等形式储存在各种存贮器中,虽然不能直接为人所感知,但可借助一定的设备使它为人所认识,因而电子证据的存在形式无疑是客观真实的。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审查,通常围绕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对象、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各个环节进行审查,明确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可靠,从而确保证据来源的客观真实性。

2.审查电子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我国法律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是由于数字证物的自身特点,应当对其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而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也直接关系到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般是指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并非所有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真实的电子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它必须通过法定程序纳入诉讼阶段才具有证据资格。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收集主体是否合法;二是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收集主体是否合法不仅要考虑是否以合法的身份收集,还要考虑证据收集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收集过程是否合法,则主要要审查证据收集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其虚假的可能性比合法收集的证据要大得多。因此,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时,会了解证据是用什么方法、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是否违背了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这样有利于辨别证据的真伪。审计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也要特别注意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以确保收集的证据能在法庭审理中被采纳。

3.审查电子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一般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的判断不是立法上能解决的问题,而只能由法官根据经验法则、生活常识、直观判断和逻辑标准予以进行。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判定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程度,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所提出的电子证据欲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二是该事实是否是案件中的实质问题;三是所提出的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多大实质意义。一般说来,某一电子证据对案件争议问题具有实质性意义,即能确定或否定某一案件事实存在,则法庭会认定该证据具有足够的关联性。总之,结合其他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的原则下进行电子证据的审查,审查他们之间是否完全吻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环环相扣、相互印证,使得电子证据更有说服力。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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