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9月19日,秦都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被告人闫某甲与同村的闫某乙因琐事存在矛盾,2023年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闫某甲驾驶陕U牌号小型轿车与其朋友梁某某一同前往闫某乙家。闫某甲驾车撞击闫某乙家大门后,强行进入闫某乙家,同时手持棒球棍将闫某乙头部打伤。经评估公司鉴定,闫某乙家中被损坏大门价值350元;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闫某乙伤情属于轻微伤。
秦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闫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其悔罪表现,秦都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闫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由此可见,住宅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被告人闫某甲无正当理由,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已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隐私。其即使与本案的被害人存在纠纷,亦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不应在冲动之下强闯他人住宅,成为法律制裁的对象。作者:寇研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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