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频道
caseXqBoxCenterLmenu

山阳法院:小院开庭保诉权 司法为民记心间

2023.08.21
阅读:111次

(李思科 张荣)近日,山阳法院郊区法庭将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的开庭现场搬到农家小院,并*终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何某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1年9月,何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一轿车相撞,造成自己身受重伤,住院*近一年之久。后经鉴定:何某榜颅脑损伤、肢体损伤属二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何某行为能力状况提质疑,致使该案中止诉讼。2023年7月,何某之妻方某向本院申请宣告何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查阅案件资料,并进行实地走访。经调查,发现何某现卧床不能自主活动、意识不清、失语,留置鼻饲管鼻饲饮食,生活处于完全不能自理状态。考虑到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以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判断能力、辨认能力等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但如果进行司法鉴定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鉴于何某伤情特殊,随时都可能出现生命危险,且急需大笔*费用,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有可能会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于是承办法官决定通过基础证据进行认定处理。

由于何某无自主活动能力,处于无意识状态,法庭征求村组干部及当事人近亲属意见后,为何某确定了代理人,并将庭审地点“搬到”何某家里,进行开庭审理。庭审现场,综合被申请人何某的有关病案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司法鉴定结论,以及有关组织、人员对被申请人日常行为、认知情况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近亲属对其日常行为、认知情况的说明等判断,认为何某状况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特征,并法作出判决。

郊区法庭庭长张临东表示:“鉴定机构的意见对认定案件事实固然重要,但在特殊情况下,摒弃机械办案桎梏,跳出坐堂办案定势思维,根据基础性证据和公众普遍认知,灵活施策,及时*作出判决更能解群众之所急,切实化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张临东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