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租期十年,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法解除合同,租户拒绝搬离,佳县法院依法有序督促腾房。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被告谢某某于2014年6月1日签订《租赁商业门市部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拥有使用权的榆林市榆阳区北大街214号,租赁期限为10年,从2014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租赁费用为每月2000元。后根据政府文件,需要将房屋统一收回,原告及时通知了被告,但是被告拒绝解除合同,原告诉至法院。佳县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将房屋腾交给原告并支付相应租金。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上门与被执行人谢某某谈话,做思想工作,要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督促其尽快搬离租赁房屋,最终被执行人谢某某主动将房屋腾空并支付房屋租赁费36000元,案件顺利执行完毕。(陕西佳县法院冯苗青 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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