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7月4日,白河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依法追缴被告人周某某盗窃违法所得8020元,上缴国库。
案件回顾:2022年某日,年逾花甲的被告人周某某发现陈某某祖宅堆放有一批老旧钢管,便产生了盗窃钢管变卖的想法。2022年4月某日晚,周某联系收废品的刘某某夫妇二人,谎称自己有废旧钢管需要处理,当晚便将82根钢管以每斤1.2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非法获利3020元。2022年6月16日,周某某再次联系刘某某,谎称其还有四台废旧机器需要变卖。6月17日晚,周某某徒手掰开陈某某祖宅上锁的大门,将陈某某存放在院子里的3台钢筋滚丝机和l台钢筋切割机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后周某某将非法获利8020元花费一空。同年6月22日,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2年l1月7日,经有关部门认定,周某某盗窃的财物市场价格共计14196元。公安机关已将盗窃财物返还被害人
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古言有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直以来,白河法院始终坚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聚焦群众切身利益,严厉打击侵犯公民财产等影响群众*感的犯罪行为,惩罚与追赃挽损并重,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关切,不断提升群众*感和满意度。白河县人民法院 刘宗涛、胡梅(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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