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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法院:义务帮工受伤索赔20万,看白河法院咋判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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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科 张荣)6月30日,白河法院依法判决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场邻里之间因义务帮工产生的高额索赔,从诉前的剑拔弩张到判后均服判息诉,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7月,李某家中为母亲办理丧事,张某作为邻居前去帮忙。办理丧事的总管安排张某驾驶李某的载货三轮摩托车到邻居家借家具。张某在驾驶的途中发现三轮摩托车车头向左偏离,未停止驾车,仍继续驾驶该三轮摩托车向前行驶。车辆行驶至一下坡路段时,发现三轮摩托车车头还一直向左偏离,张某便将左脚伸出驾驶舱踩踏地面欲保持车辆平衡,在此过程中左脚碰到路边石坎,造成张某左脚受伤。事发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李某垫付了医疗费21000元。原告认为其左脚受伤严重,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共计20.2万余元。

审理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张某的伤情启动司法鉴定。经鉴定,张某伤情尚未达到伤残等级。针对张某受伤的经过,审判人员到现场仔细查看。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无偿为李某提供劳务,李某系实际受益人,双方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在帮工过程中,张某明知自己没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仍然驾驶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驾驶三轮摩托车过程中,已经发现三轮摩托车车头向左偏离,不顾自身*仍继续驾驶致自己受伤,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张某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李某将逾期未进行年检的三轮摩托车交由张某驾驶,且未查验张某是否有驾驶三轮摩托车的相应驾驶资格,对张某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由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故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扣减已垫付的21000元,还要赔偿14000元。

法条链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寄语:义务帮工在乡村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乐于助人的良好道德风尚,值得提倡和鼓励。但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务必要尽到*注意义务,*自身和他人*,对帮工事项要量力而行;被帮工人也要对帮工人的人身*尽到提醒、防范等注意义务,为帮工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和防护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本案判决依法认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合理认定帮工人的各项经济损失,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结果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者:刘祖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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