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这么大的工程,发包方既不验收也不结算,我真的是走投无路了,没想到起诉后能得到如此公正的裁判,让这几年的维权之路终于有了结果,我真的非常感谢法官……”,近日,综合审判庭办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得到了解决。
2018年3月17日,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乙制药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制药有限公司将车间-AB外檐幕墙工程发包给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施工。后因乙制药有限公司未付清工程款,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其认为,乙制药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共计11437219元,经多次催告,仅支付工程款8504683.4元,乙制药有限公司理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乙制药有限公司认为,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向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等,且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工程款支付条件不成就。同时,不能据车间内部的使用推定幕墙工程的擅自使用并视为幕墙工程验收合格。
因双方对工程量及价款有争议,诉讼过程中,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鉴定工程总造价11330748元;乙制药有限公司亦申请对案涉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图纸标准等事项进行鉴定,经鉴定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
法官寄语: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报告,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发包人不能怠于行使该权利,否则损害的不仅是承包人的利益,更损害的是其自身利益,如验收不合格应及时提出整改,以促进建设工程的良性循环。对于发包人怠于验收工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作者:吴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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