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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坪法院:法银联学强党性 结对共建守初心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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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科 张荣)微信因其便捷的沟通方式,被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即使不见面也能用一句语音传递信息,但这种不见面的沟通方式也让有些人逐渐地嚣张起来。你有没有想过,在微信里无所顾忌地发布言论,甚至辱骂他人,随意泄愤,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近日,白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通过微信辱骂他人侵犯对方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本系亲戚关系,后因故产生矛盾。一日,双方在通过微信聊天过程中,发生了争执,因双方的不理智行为,争执愈演愈烈,被告遂通过微信发送了对原告具有侮辱性的语言。原告因感觉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便一纸诉状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白河法院立案后对案情进行了调查。被告对其曾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侮辱性语言一事无异议,但认为事出有因,且自己仅辱骂过一次。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充分为当事人释法明理,既以法律为依据,对被告的行为给予了批评,又从情理角度出发,为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解开了双方心中的心结。后经耐心调解,被告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当庭郑重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亦接受,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网络非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采用任何形式侮辱、损害他人的名誉。若因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者:白河县人民法院 郑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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