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9月27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受害人家属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于当日将部分赔偿款履行到位。
2022年11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未注册登记、无交强险、加装雨棚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在山阳县漫川关镇水码头社区完成核酸采集后返家途中,将行人陈某(女,1956年7月7日出生)碰撞,造成陈某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25日死亡。本起交通肇事案山阳县检察院于2023年8月14日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50万元,而被告人刚刚大学毕业还未就业,暂无经济来源,考虑到双方之前没有矛盾,加之两家住的地方相隔不远,为防止双方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办案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做实做细调解工作,先后两次带领团队到双方所在社区对两家的家庭情况进行座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双方详细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经过耐心调解、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徐某某同意赔偿陈某家属35万元,支付方式由一次性确定为先行支付25万元,剩余10万元分两年支付。此案中,法官充分考虑“情、理、法”的因素,通过耐心调解,使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供稿人: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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