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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 申请诉前保全后法定期限内不起诉,法院裁定依法解除保全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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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科 张荣)近日,淳化法院对一件诉前保全案件以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为由依法解除了保全措施,并由申请人承担保全费5000元。

2023年9月,张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伤情较重,张某与李某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因李某驾驶的机动车脱保,张某担心赔付受阻,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李某的机动车及其他名下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查封李某名下相关财产,并在裁定书上载明“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同时依法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张某并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解除了保全措施,并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保全费5000元。

【法官提示】诉前保全是为了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申请人免受不可弥补的损害而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但并未对双方当事人实体争议作出处理。诉前保全并不是无限期的,如果申请人没有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长时间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将给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所以,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淳化法院: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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