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2011年9月22日,被告杨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息3分,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20万元本金,并将利息支付至2012年9月22日后,再未支付本息,原告将被告诉至神木市人民法院,神木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
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神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令佳县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干警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法律,耐心调解,*终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工资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404432.92元,被执行人当场兑现案款206390元,案件顺利执结。
诚信做人,莫当“老赖”。佳县法院将进一步深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加大执行力度,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升执行质效,让人民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陕西佳县法院李建峰 高瑞)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