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近日,彬州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受理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王某认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未解决其房屋漏水问题,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为催收物业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缴纳物业费。
【调查与处理】
通过现场勘查,承办法官发现被告王某反映的墙面渗漏水、内墙返潮、墙面起霉、发黑问题属实,物业公司也派人对渗漏水问题进行了处理,但至今未能完全修复好。
被告王某认为小区物业不作为、服务不到位,还要全额收取物管费非常不合理,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原告物业服务公司则认为,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物业没有维修义务,漏水时物业虽然派人处理,但物业工作人员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物业也建议业主自费请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针对双方的分歧之处,承办法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双方释法明理,并指出对于超过质保期的房屋质量问题,可以申请动用大修基金进行维修。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业主缴清所欠物业费。
【焦点分析】
本案中的房屋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超过质保期的属于公共部位质量问题,业主可以申请动用大修基金进行维修,物业亦应配合业主申请、使用大修基金,而业主则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作者:沈丽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