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任性”举证、随意举证、拖延举证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渭南中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对当事人“任性”举证的行为作出负面评价,依法对被告某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处罚50000元。
证据是人民法院据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设置举证期限,是为了将当事人举证时间、举证频率限定在合理范围内,让诉讼不因完全不可预期的举证情况而陷入拖沓、反复之中,也避免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举证突袭”,是促进案件集中审理,维护当事人平等对抗关系,提高诉讼效率,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处罚逾期举证行为,能够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诚信义务,增强全民法治理念,维护司法权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及时、积极、*的履行举证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二庭 刘甜甜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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