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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法院:民间借贷,“利滚利”不可取!

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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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科 张荣)近期,彬州法院杨凯团队接到一个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表侄关系。2018年4月被告以其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2020年3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清偿了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之间的利息,剩余本息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生活拮据,向被告催要多次,被告于2022年3月至4月,共转账2万元。此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无奈之下遂诉至法院。

收到起诉后,承办法官迅速联系被告了解案件情况。被告王某称,其向原告借款两笔属实,约定月息2分。但被告多次偿还借款及利息,因为出具的借条中有之前借款的利息,导致利息也产生利息,其愿意偿还正常的借款本息。

本案中,案件的难点在于:1、被告还款的次数多、时间跨度大,需要分多段计算利息;2、借条的借款数额中包含利息,借条的数额不是原告实际给付被告的数额,应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时规定了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分段计算。

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法官、人民调解员多次向原、被告释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多次联系双方交换意见,原、被告看到了法官、调解员对于案件的重视,也积极调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结案。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借款双方最初都是基于让人情关系互帮互助。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为了计算方便,多将借款利息直接与本金一起书写的借条,未区分书写,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辨别借款本金、利息的分别,从实际出发,不能让利生利;且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也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严厉打击高利贷等不法行为,不能让不法行为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作者:姚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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