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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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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科 张荣)9月7日,山阳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使该起长达2年的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原告孙某与被告商洛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均居住在商州区,原告在向商州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元。该案经商洛中院指定山阳法院管辖,山阳法院于2023年4月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00年将职工食堂承包给案外人某实业公司经营,原告经某实业公司招聘进入被告职工灶从事厨师工作。后某实业公司不再对外开展业务,原告继续留在被告职工灶做饭。2012年4月后被告多次与原告签订服务或者承包合同。2021年7月被告通知原告不用再来单位做饭,同年8月被告将单位职工食堂承包给其他公司经营。2022年2月,原告向商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确认被告为其补交2001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医疗、养老保险金。商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因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被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案件争议焦点。为了查明案件争议事实,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商州走访调查相关证人证言,最终确认原告自2012年4月开始与被告具有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必须进行仲裁前置程序。原告主张的多项诉请分属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原告仅对医疗、养老保险争议申请仲裁,其他劳动争议事项未经仲裁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本案仅处理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医疗、养老保险有关的诉请,对其他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请求应驳回起诉。考虑到原告维权之路的艰难,从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实质性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承办法官决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长达数小时的释明,被告认识到确实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愿意补偿原告部分损失,原告亦认识到自己主张的诉请部分明显不当,对于补偿也愿意做相应的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在半个月内补偿原告9万元损失。

作者:江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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