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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法院:离婚后一方无正当理由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违法!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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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科 张荣)当今社会,许多夫妻因各种原因离婚,无论是对其自己还是对子女而言,都意味着家庭关系的解体,往往会给子女带来心理上的创伤,影响其生活、学习及身心的健康发展。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权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无正当理由阻碍,违法。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女,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约定女儿由张某抚养,李某享有探望权。没过多久,双方因探望权行使时间及方式发生争议,李某因此将张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彬州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张某是因为出于对李某的戒备心理,从而拒绝李某对女儿的探望,阻隔李某与女儿的父女亲情。基于以上情况,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承办法官把握法律刚性与柔性的平衡,秉持子女权益*大化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良好的家庭关系对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妥善解决矛盾。*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约定了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及方式。

法官寄语

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协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阻碍另一方探望孩子的,不仅不利于孩子的亲子关系的维系,而且也违反民法典*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作者:计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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