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法官,我错了,我这就想办法还钱,不要拘留我”。近日,石泉法院执行局在开展执行行动时,通过对有给付能力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推动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杨某就是其中一位。
案件经过
张某乘坐杨某的农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石泉法院判决杨某支付赔偿金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杨某未能按时履行,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多次联系杨某,杨某承诺分期履行。眼看着承诺的履行期届满,却迟迟不见杨某付款。为尽早追回赔偿金,维护胜诉人合法权益,2023年10月8日,法官将杨某拘传到案。因杨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不如实申报财产,法院拟对杨某进行司法拘留。
执行法官当场告知杨某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并当场向其宣读拘留决定书。这时杨某慌了神,终于明白法律不是儿戏,便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经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积极调解,最终,杨某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也提前解除对杨某的拘留决定。
以案释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惩戒范围如下: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违反上述限制,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警示
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依法执行。企图通过“躲赖逃”等方式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心存侥幸、规避执行,终将自食其果,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作者: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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