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如实陈述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是每一位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尽管如此,有的当事人却仍然不以为然,为达非法目的,在庭审过程中故意虚假陈述,扰乱法庭审理秩序,妨碍案件的正常审理。这样做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面临处罚。近日,淳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中心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一方当事人姚某某因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法院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2023年6月份,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称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其驾驶的车辆受损,后车辆送去维修,要求被告罗某某向其赔偿车辆维修期间对其造成的停运损失。办案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原告姚某某就其所驾驶的车辆维修时间及维修部位前后陈述存在矛盾,所做出的解释也不合理,在法官向其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原告姚某某仍没有如实陈述。在法院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车辆实际损伤部位、向车辆维修厂调查了车辆维修情况后,原告姚某某终于承认其确实向法庭做了虚假陈述。*终,淳化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姚某某虚假诉讼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民事制裁,原告姚某某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作出检讨,自觉履行了罚款。
诉讼不能儿戏,在法律面前,人人均应谨言慎行,不要以身试法。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对虚假陈述等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惩戒。
淳化法院: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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