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2020年2月4日,韩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与陈某相碰,*终导致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韩某父亲与死者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书,约定由陈某通过一次性赔付,获取死者亲属的谅解书。此后,韩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死者亲属履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义务,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只有受害人未得到侵权人的赔偿时,保险公司才需垫付费用。本案中,陈某家人在陈某因交通事故已死亡的情形下,作为死者的近亲属,拥有要求侵权人韩某进行损害赔偿的权利,在侵权人韩某已履行完赔偿责任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无需再垫付费用,故对于韩某要求死者亲属属履行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韩某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其垫付的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赔付款 1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同样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矛盾之所以引发,在于韩某错误的理解了《*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且未能看到法条的后半段:“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法条的出台,是为了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法及时找到事故责任人,或者事故责任人没有能力承担责任,则由保险公司代为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垫付抢救费用后,对事故责任人保有追偿权。因此,侵权人是抢救垫付费用的*终承担者 。
在此,也呼吁广大司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章守纪,这不仅是尊重他人生命,也是保护自己。作者:北极法庭 樊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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