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9月18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2年7月份至2023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自家建房所需,先后四次在其家附近的丹宁高速施工工地盗窃螺纹钢钢筋、钎杆、铁质护栏、钢管、铁丝等建筑材料。经鉴定,其盗窃物品总价值1930.22元。被告人张某某对其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宣判后,张某某忏悔道:“我本以为我偷的东西不值什么钱,被抓住了顶多拘留几天,谁知便宜没占到,还要被法院判刑,真是后悔啊!”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爱贪小便宜,心存侥幸,认为小偷小摸数额低,不构成刑事犯罪,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数额虽未达到盗窃罪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其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人: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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