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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法院:“借名”有风险 “借名”需谨慎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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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科 张荣)辛某为偿还银行贷款在陆某处借款40万元,陆某因其个人原因,让辛某将借条出具在燕某名下,辛某收到陆某的借款后,按照要求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届满,辛某未按约 案款 ,燕某遂向彬州法院北极法庭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辛某对其向陆某借款4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与原告燕某不存在借贷关系,要求驳回原告燕某诉请。

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贷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能成立。本案燕某和辛某之间不存在“借”与“贷”的事实,更不存在“借”与“贷”的合意,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燕某非实际出借人,不具有债权人主体资格,被告辛某就该事实当庭提出抗辩,因此应驳回原告燕某起诉。

实践中,多存在利用他人名义借款,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出借借款的现象,通过本案,告诫大家,无论是“借名出借”,还是“借名借款”,“借名”都有风险,“借名”都需谨慎。作者: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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