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车辆拥有率有了显著提高,在给出行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明显上升。11月7日,秦都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因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韩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2022年8月3日,被告人韩某酒后驾驶新能源小型普通客车沿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宝泉路西站路丁字口时,与同方向踞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韩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41.33mg/100ML,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韩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秦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标,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告人韩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踞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综合以上情节,秦都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官寄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驾驶员应当遵循的生活常识,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保证。本案被告人韩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41.33mg/100ml ,已远超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他也因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导致个人前途尽毁,追悔莫及。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临近年末,在走亲访友、推杯换盏的同时,切勿酒后驾驶,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免付出沉痛的代价。作者:寇研研 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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