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2023年11月,原告段某将被告王某、杨某诉至秦都法院陈杨寨法庭,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法院在依法进行送达并确定开庭时间后,被告王某、杨某按照其与原告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了下余借款,但原告段某未向法院提出撤诉,而是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某、杨某支付借款利息。被告王某、杨某答辩称其已经按照约定偿还全部借款,原告段某就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且原告段某应当返还被告因借款向原告提供的抵押物。
在梳理本案证据材料及法律关系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付强发现,原告段某请求的借款利息依法不能得到支持,便向原告释法说理,从情理法的角度与原告沟通、疏解心结,以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对比分析。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沟通交流,原告段某在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利害关系后,便向法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杨某的起诉,并主动向二被告返还了抵押物。原、被告本就是好友,案件圆满解决后,双方因借款纠纷破坏了的关系也得以修复。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往往以亲情、友情为纽带,是亲朋好友之间通过资金调剂而进行的互帮互助行为,借款人应该信守承诺,及时还款。拒不还款不仅会让基于信任而建立的亲密关系破裂,导致双方产生矛盾,更会影响自己的个人信用和品格,其后果必然是得不偿失。作者:孙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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