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8月18日,石泉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具该院首份“诉前调书”字号民事调解书,以*快的速度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开启多元解纷新路径。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被告向原告某银行借款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收到诉讼材料后,承办法官联系当事人了解案情,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符合诉前调解要求,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引入诉前调解程序进行调解,通过释法明理,双方很快就还款金额、期限、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法院当即制作了“诉前调书”字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该案当天立案当天审结,诉前调解程序的便捷,使更多群众有了维护合法权益的“*路径”,从源头上将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近年来,石泉法院持续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调判结合贯彻到诉前、诉中全过程,着力打造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服务“快车道”,跑出司法为民“加速度”。
法律背景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案件不纳入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通知》要求,明确将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需编立“诉前调确”文号,不再使用“民特”字案号;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出具调解书的案件编立“诉前调书”文号,不再使用“民初”字案号。
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通过“诉前调确”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和通过“诉前调书”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可直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作者:李红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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