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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准确界定刑民交叉案件的罪与非罪。一般认为,“刑民交叉”是指案件处于刑事和民事的临界点之上,对于是构成犯罪还是民事侵权、违约难以被决断的情形。基于刑法的谦抑性,通过民法能够调整的纠纷,不必由刑法直接“越位”
进行规制,换而言之,一旦案件能够在民法层面解决,则自然不应将其归于犯罪。对于刑事检察案件承办人而言,随着当下民事经济往来的日益密切和对民事主体权益保护力度的日益提升,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特别是刑民交叉案件的罪与非罪,将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当事人关注。
二.准确行使批捕权与不起诉权。自刑事检察全面推行“捕诉合一”制度后,同一办案组或员额检察官对同一案件拥有了批准逮捕和起诉职权,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刑事检察案件承办人更应当把民法典的精神内涵融会贯通于高检院“少捕慎诉”的要求之中,准确办理捕诉案件。
首先,刑事检察案件承办人要强化保障人权的思想,更新“构罪即捕”的旧观念。逮捕作为最具强制力的强制措施,能够直接干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批准逮捕权一直以来都受到学界和社会的关注。逮捕的价值定位应是保持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但是当下仍有少数办案人员片面重视逮捕对犯罪行为的控制、打击作用,忽视了保障人权的要求,致使出现了审前羁押率过高、久押长押的现象,这不仅有违检察中立的立场,也与民法典颁布以来强调加强对公民权益保护的主流思潮相悖。
其次,要认真考量民事赔偿对被害人救济的效果,依法行使不起诉权。身处主要矛盾转化的新时代与民法典颁布实施的新形势,通过依法行使不起诉权,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落实“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嫌疑人已通过民事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刑事和解类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分析双方和解、被害人救济的效果后决定是否起诉。一方面,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本身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情形;另一方面,民法典也设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案件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也契合民法典的精神,在这种情况下依法行使不起诉权,能够真正实现化解对立、促进和谐的作用。
三.准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首先,要落实刑民法分工,强化立案监督。既要特别注意防止司法机关通过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将民事责任追究成刑事责任,同时也不允许通过承担民事责任逃避刑事责任。做到应当立案的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的通知撤案。
其次,要强化对涉财产案件的侦查监督。公民的财产权利应当在刑事案件中得到保护。对于有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当认真核实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是否与案件确实相关、确实有扣押的必要。对于性质不明但被侦查机关
第三,要关注涉财产刑判决,强化审判监督。我国刑法规定对部分犯罪可以单处或并处自由刑、财产刑,刑事检察案件承办人需要关注的是无据判处财产刑或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判处财产刑的行为,这些行为已经明显侵犯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因此,从监督财产刑判决的角度加强对当下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是刑事检察机关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利、贯彻民法典精神的重要方式。
作者: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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