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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检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初探

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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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但与此同时经济的发展给环境和资源也带来一些影响,环境不断遭到破坏,资源越发稀缺,甚至枯竭。为此,党和国家提出了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国家的发展战略需要各个国家机关从大局出发,结合自身的法定职能履行好本职的工作内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为国家的长期、稳定发展在法律层面上添砖加瓦值得去思考。

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内涵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检察权,是三大国家权力主体之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主要指诉讼监督,这项法律监督权力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得比较到位,也完全融入到了我们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当中。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之外的社会性监督往往被忽视,职能也往往被弱化,甚至完全体现不出来,但这确确实实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部分。因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范围除了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诉讼监督内容外,也应当包括其他社会性的非诉讼监督。其中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诉讼监督,检察机关有公诉和民行部门专门负责法律监督,履行相关法律职责。而对于社会性的非诉讼监督,大多数检察机关都没有成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去做这方面的工作,由此可见二者在检察工作中的轻重程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法,在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社会性非诉讼监督职责,如何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去研究。

所谓公益诉讼,简单来讲是指为了公众利益通过起诉,审理、判决等特定的法律程序,以此寻求法律保护的一种诉讼行为。具体来讲,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团体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免受法益侵犯,依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的一种法律行为。而作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指当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公众利益受到侵犯时,检察机关依法使用宪法赋予的检察权,在诉讼中以起诉者的身份或以支持他人起诉的方式,由法院通过审理程序*终判定是非曲直的诉讼模式。

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检察机关能否作为提起公益诉讼主体呢?理论界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截然相反 说法。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检察机关也不是利益诉求中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不是直接的受害人,不能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而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维护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的相关职责,避免公众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权利,而且这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本人也是持肯定的观点。

首先,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权,依法监督其他司法机关依法履行法律职责,但其本身也是职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除了刑检部门对于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依法进行起诉或进行法律监督,民行部门对于民事方面或者行政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监督权外,赋予其为维护公众利益的公益诉讼权也是其职责内涵的应有之一,也是符合宪法的精神。

其次,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能够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监督,一定程度上可以平衡行政权,使得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法依规,一旦滥用行政权就有可能面临行政公益诉讼的风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则为民事当事人提供一条救济途径,使得当事人在穷尽民事法律规定仍无法救济,但又不能使用刑事救济时,在维护当事人利益方面又多了一条挽救的途径。

再次,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权,在实践中能够使得当资源遭到破坏或者环境遭受污染时却找不到出路去维权时的困境得到解决。相比个人其所具有的渺小功能,作为强大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在面对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由其作为原告明显更有利于维护这些公众利益。在功能上,能够长期地为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其清除发展阻碍。

*后,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主体有法可依。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维权。说明检察机关本身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代位提起民事诉讼。而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已经明确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容,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的刑事诉讼法也理所当然具备公益诉讼的权利。

三、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方式

解决了主体的问题,检察机关有了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之后,又将通过哪些方式来进行公益诉讼,特别是对于环境问题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实践又该如何操作。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例,理论界对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方式一般认为有三种,分别是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支持他人提起公益诉讼,对环境监管部门的检察监督

(一)直接提起公益诉讼

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环境污染中的受害人不明或受害人不愿意起诉的,或者环境污染虽没有具体受害人但对环境本身造成的破坏的情形,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对侵害行为提起诉讼。这种案件侧重于对环境损害的保护,包括两种情形(1)尽管每个人都可能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但实际上却没人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因此也就无人对环境污染提起诉讼;(2)虽然大家都觉得自己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都没人愿意提起诉讼,都想着因他人提起诉讼而受益,*后导致污染愿意起诉。在这种受侵犯环境公众利益比较广泛但却抽象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应当直接依照职权提起公益诉讼,而不是等有了具体的受害人的才提起。这样有利于预防、消除哪些严重危害环境公众利益的行为。

(二)支持他人提起公益诉讼

支持他人提起公益诉讼主要是对于个人或其他团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支持和帮助的方式。这种诉讼方式主要侧重对人损害的保护,在这种案件中被支持的主体本身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仅仅以支持诉讼的方式参与到具体案件。在这种诉讼中,环境污染对人或人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害的清晰明确的,有特定的受害人。在*高法针对环境污染问题而出台的关于公益诉讼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三)对环境监管部门的检察监督

对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只要适用于在环境监管部门在环境遭受破坏的情况下,怠于行使法定监管职责时,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环境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环境公众利益。而检察建议往往要求监管部门对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问题限期进行答复或进行整改,能够一定程度上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这种途径严格意义上还不能算是公益诉讼,因为没有经过诉讼程序。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模式,使得公益诉讼的意义不仅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更是党和国家在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考量。在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维护环境公众利益的重要机制和途径。检察机关的职能属性以及其所具备条件,与环境公益诉讼所要求的条件非常契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众利益的维护者,理应秉持神圣职责,不断探索,将公益诉讼拽在手中,不断地通过法律实践实现检察权在公益诉讼中作用,将相关制度运用中公益诉讼的维权的每一个环节,从起诉、判决、执行乃至受害人的损失赔偿以及*终环境的修复,直至四处可见绿水青山。

作者单位: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姓名: 张建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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