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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检察:浅谈刑罚的目的

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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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目的的定义及其主要特征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运用刑罚的目的,亦即国家确立、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是一种国家意志活动。由于刑罚活动总是在一定刑罚目的指导下进行的,从不同的刑罚目的出发,选择的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点自有差异,而*终形成的刑罚适用结果也不相同。刑罚适用的结果是否正当,也直接取决于其是否满足了刑罚目的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刑罚目的实际上构成了整个刑罚学乃至刑法学理论的*性内核。包括两方面的特征:

(一)刑罚目的体现了主客观的辩证统一

刑罚目的作为刑事法律活动结果的预先性反映,可能与现实的效果不完全等同,属于一种主观 望,但也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刑罚目的不能超越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必须要符合一定的社会历史的客观根据。应当认为,我国刑罚目的是立法者主观追求和社会客观现实需要的统一体。

(二)刑法目的贯穿于立法制刑、审判量刑和司法行刑的整个过程

刑罚目的是立法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的刑事法律活动前预先具有的一种观念,刑罚目的决定着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的方向,支配着国家刑事法律活动的全过程。刑罚目的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刑罚目的是一个国家刑罚制度赖以建立和具体运用的出发点和*终归宿。

二、刑罚目的对整个刑法运行的重要意义

一是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是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刑罚目的一经确定,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体系,作为其赖以实现的手段。

二是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

三是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执行是刑事责任得以*终落实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所在,只有行刑的方式、内容、制度等一些列环节都与刑罚目的相符合,行刑的效果才能更好。

三、中国刑罚的目的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刑罚的目的

关于我国刑罚的目的,学者们根据自己的不同理解,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教育改造说。认为刑罚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惩罚只是手段,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通过惩罚和制裁犯罪人采教育和改造他们。它*排斥旧时代的报应、威吓观念。

2、惩罚改造说。认为刑罚具有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同时又具有惩罚犯罪人的目的,因力对少数犯罪人适用刑罚不能不部分地以惩罚和报复为目的。

3、双重预防目的说。这是学术界的通说,认为我国的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再次犯罪;后者是指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一般人犯罪。

4、刑罚功能充分发挥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追求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明确地说,便是*大限度地预防犯罪。”

5、直接目的与*目的说。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威慑、改造、安抚、教育”,*目的是 “保卫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6、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说。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社会主义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

7、刑罚目的二元论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辨证统一,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

上述观点,从某一角度来说,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又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教育改造说过于强调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因而在刑罚的设置上过于轻型化,有可能出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因罪大恶极,屡不悔改,致使刑罚对他们成为虚设,*终破坏刑法的公信力。如天生犯罪人;惩罚改造说过于强调刑罚的惩罚功能,容易出现严厉的刑罚,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双重预防说是我国目前学界的通说,该学说注重对犯罪的预防,却忽视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已经破坏了社会公平,在刑罚的设置上,有可能会过度的夸大刑罚的威慑功能进而使刑罚过于严酷,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刑罚功能充分发挥说混淆了刑罚的功能、属性与目的之间的关系;直接目的与*目的说将刑罚的目的与其他法律的目的相混淆,否定了刑罚目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违背了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辨证关系。

(二)中国 刑罚 中所存在的问题

双重预防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目前采取的通说,该学说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也即通过适用刑罚惩罚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某些有可能效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使他们不至走上犯罪的道路。特殊预防是指因刑罚的适用,对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人再次犯罪的预防,包括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和被害人。

一般在刑法的制定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在刑罚的适用阶段,要兼顾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在刑罚的执行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这就要求在刑罚的判决和执行上必须坚持公开、及时、公正。作为刑罚的一般预防来说,里面包括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的一种报应论的思想,基于此,刑罚的设置上就可能出现刑罚不设置上限,而只设置下限的刑罚,同时特殊预防的要求又会出现重刑主义,这就可能导致刑罚畸轻畸重,如我国目前存在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无法达到罪行相适应,而且这与目前的国家的发展趋势是不相符的。

四、对于构建我国刑罚目的的相关思考

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刑罚由兽性走向人性,从残酷走向宽容,从报复走向人道,从仇恨走向宽恕。”基于此,笔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恢复已被破坏的社会正义,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犯罪嫌疑人行为会引发其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矛盾,事态有进一步升级之可能,刑罚所要做的首先是平息被害人的愤怒,缓和两者之间的矛盾,其次,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并适用适当的刑罚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分,处分的目的不只只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报复,更重要的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处分能缓和社会的矛盾,使被犯罪嫌疑人破坏的社会正义重新回归正途。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毛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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